2016年7月12日,欧盟**发布(EU)2016/1121号法规,修订化妆品法规(EC)No 1223/2009的附件V,新增允许月桂酰精氨酸乙酯盐酸盐作为防腐剂用于漱口水,使用浓度为0.15% w/w以下,但10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除外。同时修订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的附件IV,明确炭黑(纳米)也可作为着色剂用于化妆品,较大使用浓度为10% w/w,但会导致较终消费者肺部吸入的情况除外。以上两条法规在发布后*20天生效,适用于各成员国。 2016年7月16日,欧盟**发布(EU) 2016/1143号法规,修订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的附件VI,明确二氧化钛(纳米)可作为紫外线过滤剂用于化妆品,二氧化钛(纳米)和二氧化钛的合计较大使用浓度为25% w/w。该法规在发布后*20天生效,适用于各成员国。 2016年7月23日,欧盟**发布(EU)2016/1198号法规,修订化妆品法规(EC)No 1223/2009的附件V,禁止甲基异噻唑啉酮作为防腐剂用于驻留型化妆品,仅允许其用于冲洗型化妆品,较大使用浓度为0.01%w/w。自2017年2月17日开始,只有符合该法规的冲洗型化妆品方允许在欧盟市场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