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命名有关事宜的批复》的通知 食药监办妆〔2015〕291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化妆品生产企业: 现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命名有关事宜的批复》(食药监药化管函〔2015〕71号)转发给你们,我局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新申请备案产品的问题 自总局发文之日起,新申请备案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医生”等相关用语进行化妆品命名。各级监管部门对违反规定的备案申请一律予以退回。 二、关于已备案产品的责令改正 已备案产品(含尚未完成3个月内监督检查产品)名称中使用了“医生”等相关用语的,企业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注销已备案产品。相关产品完成备案注销之日起不得继续生产,之前生产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的,我局将统一注销相关产品,并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关于相关问题的后续处理 (一)关于备案检验报告。已经进行备案检验(含未备案和已备案)并在名称中使用了“医生”等相关用语的产品,企业仅更改产品名称而不改变其它备案资料的前提下,无须重新检验。原产品备案检验报告可继续使用,但企业应提供产品名称更改前后对应关系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后归档备查。 (二)鼓励企业尽快注销相关产品。名称中使用了“医生”等相关用语且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注销并完成更名备案的,企业自注销备案产品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产品,可在产品标签上注明原产品名称,但其字体不得大于更改后的产品名称。企业在上述期间内生产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